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5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阎良区、临潼区、蓝田县、鄠邑区、周至县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已申报登记的机械,且在机械进场前将机械的环保标识码和数量等信息录入西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http://132.232.197.23:82/)。
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八、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的说明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
据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估算,西安市现有各类工程机械约5-8万台。据测算,这些机械年排放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约2.46万吨。而且,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型号种类多、使用范围广,流动性强、使用环境差,排放水平远劣于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已成为移动源排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的污染不容小觑。
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标准规定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Ⅲ类限值”。
(三)政策要求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城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
《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9〕12号),“关中地区在用工程机械,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6月1日起禁止在各市建成区内使用,10月1日起禁止在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采用“检测限值”划定
采用“检测限值”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国家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用于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本次限制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再以阶段性排放标准界定,而是以实际排气检测值为依据。也就是说,无论国Ⅰ、国Ⅱ、还是国Ⅲ排放标准的机械,只要不超标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都能正常使用。
被禁止使用后怎么办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被禁止使用后怎么办?
一方面,具备治理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通过更换发动机或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方式进行达标治理;另一方面,可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更新为新能源或符合排放限值要求的机械。据了解,多个国产和合资品牌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均有以旧换新政策。
有没有补贴政策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没有淘汰补贴?
截止目前,除农用机械外,国家尚未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淘汰报废规定,也没有鼓励和支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报废的具体政策,国内其他城市均未出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报废补贴的具体细则。且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价格区间大、残值高,产权不明晰等原因,发放补贴的精准性难以保障,执行难度大,目前暂不具备淘汰补贴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规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条例规定,租赁或者外借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超标或者经维修后仍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